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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常胜将军麻将桌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8602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常胜将军麻将桌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常胜将军麻将桌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49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常胜将军麻将桌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经营者:孟庆云,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宴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常胜将军麻将桌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7年6月29日庭审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宵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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