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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勇与余姚市锐腾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周斌勇与余姚市锐腾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斌勇,余姚市锐腾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7号原告:周斌勇,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509号城市。

被告:余姚市锐腾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曹一村曹二中灶头丘32号。

经营者:姚忠辉。

诉讼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勇诉被告余姚市锐腾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斌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斌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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