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70号原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阿鸿井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开发区香江路东文化街北鱼山路西汇银中小企业创业园4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铁,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健盛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9号院4号楼5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贻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鸿井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盛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阿鸿井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盛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