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18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河海精亮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太阳城铜锣湾广场A3082。
经营者秦正庆,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村委久丰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悦,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河海精亮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