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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骑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389号
案件名称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骑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骑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89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总经理。

被告:杭州骑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53号187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有。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骑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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