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老城区兴国文化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青年宫服装小商品市场A区玻璃房16号商铺。
经营者:陈淑芳,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关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老城区兴国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