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69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蓝波之湾制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村天宝路2号新永丰工业园C栋3楼。
经营者:陈紫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蓝波之湾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