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8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号天誉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徐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明华,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2534.12元,本院予以退还250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