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06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9W,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江区来来饮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XXXXXXXXXXXXF,经营场所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自家人超市二楼。
经营者:曾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坚,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梅江区来来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已与被告梅州市梅江区来来饮食店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