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99号原告:张俊铎,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兴,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北京中科博大创新生物科技研究院。
原告张俊铎诉被告北京中科博大创新生物科技研究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俊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中科博大创新生物科技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俊铎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俊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