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04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颜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臣,该公司维权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茂,该公司销售总经理。
被告:天津起士林巴德冷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德江,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起士林巴德冷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