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如家宾馆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8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如家宾馆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宁国市如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3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如家宾馆。

经营者:黎胜,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市如家宾馆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