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534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丹,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