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4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优果超市有限公司香洲店,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香洲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5。
负责人杨红梅,该店店长。
被告怀化优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42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W。
法定代表人杨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优果超市有限公司香洲店、怀化优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