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09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茂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316-45。
法定代表人:LIUSAIFE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茂悦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