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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38号
案件名称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仲恺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朴星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407。

法定代表人:梁琴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103栋。

法定代表人:费国强。

上诉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敦骏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顺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211××××.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顺电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其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惠州三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惠州三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为有效规定。

因此,本案并不当然排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

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首先,敦骏公司起诉提交的证据未能表明上诉人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假使上诉人涉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则上诉人为实体责任者。

由于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与上诉人住所地同为广东省惠州市,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其次,敦骏公司的住所地和顺电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

敦骏公司在未对顺电公司提出实质性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以顺电公司的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向原审法院起诉,存在恶意建立管辖的嫌疑。

综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敦骏公司、顺电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敦骏公司以顺电公司销售由惠州三星公司制造的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2016)深证字第183608、183609、183610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由于本案是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销售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惠州三星公司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敦骏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确系惠州三星公司制造并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院现不予审查。

综上,惠州三星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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