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93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渝轴承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0号高新机电产品批发中心C2-19。
经营者董利钊,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渝轴承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2017年7月26日,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