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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与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323号之二
案件名称孙伟与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伟,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323号之二原告:孙伟,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琼,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59号。

法定代表人:卢家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女,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伟诉被告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孙伟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伟撤回对被告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孙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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