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承骏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江城西队。
现办公地白沟镇CT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雅思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中心大院**幢*****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5年7月9日出生,土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号**栋***房。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保定市承骏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雅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思公司)、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初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承骏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商品与雅思公司专利号为ZL201330225690.7和ZL201430134934.5的产品存在讼争。
经海南琼州公证处公证,在海口通过服务器登录阿里巴巴公司网站即可购得以上两款讼争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之规定。
海口属于承骏公司产品销售地、许诺销售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雅思公司提交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11日和2014年10月22日批准的名称为双肩背包(Aeroline)和登山包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330225690.7和ZL201430134934.5,并未发现导致外观专利无效的事由。
同时,承骏公司请求宣告以上两项专利权无效,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保定市承骏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承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上诉期内定开庭时间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
二、上诉人已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一审法院应中止审理。
三、被上诉人申请专利权的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四、被上诉人专利获得授权属于恶意抢注。
被上诉人雅思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海口市系承骏公司产品销售地、许诺销售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在上诉期内定开庭时间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的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间,已向上诉人送达取消开庭通知书,有法院特快专递回单为证。
关于上诉人提出已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一审法院应中止审理的问题,应由一审法院在实体审判中依职权作出决定,不在本院的审查范围内。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被上诉人的专利获得授权属于恶意抢注,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应由一审法院在进行实体审查后予以认定,亦不在本院的审查范围内。
综上,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珊茹审判员 凌杰泉审判员 魏文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