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769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D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保芳,女,198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保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