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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896号
案件名称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西环一路西,明德花园地下超市。

法定代表人:孙法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宝,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山东省泗水县泉林镇泉林村。

经营者:孙法奎,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宝,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新世纪联合购物广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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