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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中新花园营业厅、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中新花园营业厅、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中新花园营业厅,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5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中新花园营业厅,营业场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电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M。

负责人:陈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农,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峰,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5。

法定代表人:翁长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宏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安中新花园营业厅、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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