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4民初6390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E。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发路7号三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W。
法定代表人:周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花,女,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通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第15344222号、第1305333号、第1373207号、第106700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前向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56950元(该款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款项支付至原告名下账号为44×××04的顺德农行龙江支行账户;
三、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通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则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按起诉金额32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就调解之日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再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与本调解协议第二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