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833号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伍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女,汉族,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被告: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贾万和,经理。
被告: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汇帮飞腾摩托车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孙小飞,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汇帮飞腾摩托车经销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查,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重庆市合川区,且诉讼标的为50.98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重庆市合川区的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