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益寿堂大药房,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办园林路***号。
投资人:牛东艳,女,1980年11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益寿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2017年7月17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