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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寰宇丽泽(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578号
案件名称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寰宇丽泽(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寰宇丽泽(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78号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迟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明珠,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寰宇丽泽(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薛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洪岭,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寰宇丽泽(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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