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78号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迟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明珠,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寰宇丽泽(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薛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洪岭,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寰宇丽泽(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山东泓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