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74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双子油漆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中路243、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W。
经营者:赵双武,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垅坝村白墙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2********。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双子油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双子油漆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双子油漆商行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双子油漆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