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久晶红电器商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普国电子城****号。
负责人:王钱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众裕北路一街东二巷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可锋。
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久晶红电器商行、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晋01民初66号民事判决,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