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8053号原告:浙江某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深圳市某超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傅某。
原告浙江某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某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某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