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35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始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九星路7号楼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3192782。
法定代表人:陈达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始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