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32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欧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仓苍镇大宇村颜厝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日开昌水电材料行,经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城综合大市场**幢**号。
经营者:傅建军,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市欧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日开昌水电材料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