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6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Yanni),系商务和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创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R。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创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龚玉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