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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3民初1292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1292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首层C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经营者:吴烈弟,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被告经营者吴烈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贰万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北京一得阁始建于清朝同治四年(1865年),距今己有151年历史了,以墨汁名扬于天下。

作为一个百年品牌,一得阁凭借良心的墨汁产品,服务于书画名家、书画爱好者以及学生群体,为传统文化事业贡献着力量。

墨汁总量及高档书画墨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成为中国墨业的龙头企业。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8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第16类)墨块、墨汁;

于2002年12月28号核准注册了“”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等。

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一系列荣誉,包括:1995年12月“一得阁”墨汁商标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第二届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0年11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原告单位的“一得阁牌書畫墨汁”被认定为中国文房四宝四大名墨;

2008年6月,“一得阁墨块、墨汁”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二00七年度(2007-2010年)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0年4月第25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原告单位生产的“一得阁牌墨汁”,经专家组推荐,被授予国之宝——中国十大名墨称号;

2012年5月在第29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原告单位生产的“一得阁牌墨汁”,经专家组推荐,被授予国之宝——中国十大名墨称号。

2013年2月,原告公司被授予“2012年度文化用品知名品牌制造企业”证书;

2014年5月原告单位的“一得阁墨汁、云头艳墨汁、中华墨汁”被推荐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

2014年7月3日原告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4年7月11日原告公司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此外,原告公司的“一得阁”注册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原告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原告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但该墨汁并非原告所生产。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辩称:被告销售那一瓶墨汁是调货的,就是客户指定要什么东西我们去市场其他卖家那里买来后卖给客户赚钱一定差价,卖家说是原装的,被告不是代理商。

因此一得阁墨水不是我家卖的,只是客户要我们去调货赚点中间的差价,我们市场规定就是这样的,造成侵权我们都不知道,对方也有出示证书说是代理一得阁墨水。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6年7月8日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241号、第14240号公证书,公证事项均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复印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证》,第209837号“一得阁”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一得阁墨汁厂,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墨块、墨汁,有效期自1984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

第192622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胶水、毛笔、墨块、墨汁等,有效期自200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6年2月2日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950号、第01951号、第01952号、第01953号、第01954号、第01955号、第01956号、第01957号、第01958号、第01959号公证书,公证事项均为证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书内容为:自1995年12月至2014年7月11日,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一得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第二届北京市著名商标、2007年度(2007-2010年)北京市著名商标;

在第8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原告的“一得阁牌书画墨汁”被认定为中国文房四宝四大名墨,在第25届、29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原告生产的“一得阁”牌“墨汁”,经专家组推荐,均被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授予国之宝——中国十大“名墨”称号;

原告的“一得阁墨汁、云头艳墨汁、中华墨汁”被北京老字号协会推荐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

原告被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授予“2012年度文化用品知名品牌制造企业”,原告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诚信优秀企业”。

原告委托程静娥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对所出示产品的外观以及产品网页验证真伪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于2016年10月26日出具(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30780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申请人程静娥于2016年10月26日来到该处,在公证员王某与助理潘靖的面前,出示了其带来的产品,随后公证人员使用自备拍摄设备首先对产品外包装进行拍照,由公证员刮开防伪标签后见“3314274890820065”字样,并对其拍照,打开外包装刚取出瓶体后对瓶体进行拍照,见瓶底印有“20140210”和“YG0110018594”字样。

随后在公证员面前,由公证员助理潘靖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操作该公证处办公电脑,进行如下保全电子证据行为:点击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页面地址栏中输入“www.yidegegongsi.com”网址,在页面上点击“真伪查询”、“防伪查询”,在页面上“2015年11月30日前生产批次查询”下方查询栏中输入“3314274890820065”,点击“查询”,显示“您所查询的是: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是正牌产品的标识,请放心使用。

”原告委托胡爽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174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17年1月19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与公证人员曹某1胡爽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笋岗文具玩具礼品批发市场××C110-C111档的一处悬挂“明欣文具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招牌的店铺。

首先公证人员曹某2该店铺门头进行拍照,然后在该店铺内,胡爽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标有“一得阁墨汁”标识的价格为人民币捌元的墨汁一盒。

消费过程结束后,购买人向商家索要购物票据,随后该店铺提供了收据和名片,所购商品由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带回拍照。

庭审过程中,当庭拆封封存物,取得100g墨汁一瓶,正面印有“一得阁墨汁”文字标识和“”图形标识。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462.31元,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第209837号“一得阁”商标及第192622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为涉案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是本案适格原告。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有(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17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关于被告所售被控侵权商品是否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一,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的商品墨汁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209837号“一得阁”注册商标及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经对比,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相同。

第二,经对比商品包装,被控侵权商品的防伪标识、外包装盒尺寸与正品不一致。

第三,经对比商品瓶体,瓶体的颜色、壶嘴与正品不同。

第四,经对比商品气味,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有刺鼻气味,正品没有该气味。

第五,原告称两个商标没有许可他人使用,而被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经许可使用或有合法来源。

综上,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及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原告诉请金额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09837号及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明欣文具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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