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150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羊山镇西门加油站。
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西街村。
投资人:李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发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羊山镇西门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