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67号原告:杨元心,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日本。
委托代理人:陈际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成民,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丽,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唐飞,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元心诉被告杨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元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后收取2255元,由原告杨元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