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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九台区城西如家宾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九台区城西如家宾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九台区城西如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99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区城西如家宾馆,住所九台市阳光苑对面农场家属楼。

经营者:张欣,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宏声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区城西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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