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南闸丽源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号(中关村数码广场)。
经营者:郑玉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南闸丽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