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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雅仙与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194号
案件名称虞雅仙与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雅仙,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94号原告:虞雅仙,女,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李久林,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新合乡新合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虞雅仙与被告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虞雅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虞雅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雅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虞雅仙负担。

原告虞雅仙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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