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04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购得商贸有限公司糜家桥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糜家桥新村82号。
负责人秦孝辉,系该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西安购得商贸有限公司糜家桥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