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8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镜雅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李雍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镜雅腾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各被告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