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711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金忠五金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象贤开发区。
经营者:姚金忠,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金忠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