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4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灵寿县正大商场,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路。
经营者郑君歌。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寿县正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