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7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鑫源烟酒副食经销部。
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阳光365小区第8栋1单元门面房。
经营者:王彦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鑫源烟酒副食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