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82民初82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82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水云浦村逍林大道***号。

经营者:徐凤娟,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国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化公司起诉称: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原告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新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使用。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和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

“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但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

2016年8月3日原告调查人员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六神沐浴露一瓶。

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原告现明确诉请后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16603号、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家化公司为证明其诉称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2016)沪虹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是第1116603号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的事实;

2.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7593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是第1062398号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的事实;

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2644号公证书一份,以证明“六神Liush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5816号公证书及购买的商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5.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用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家化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67341.6467万元。

1997年7月28日,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六神Liushen”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623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洁洗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熏料,动物用洗涤剂,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7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2001年2月14日,原告家化公司受让该商标。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监(2002)131号函通知原告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附商标图样。

另,原告家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六神”文字(纵排)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1166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沐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被告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经营地址为慈溪市逍林镇水云浦村逍林大道972号,经营者为徐凤娟。

2016年8月3日,杭州来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在浙江区域内开展六神产品维权活动,来扬公司员工在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了带有“六神”字样的沐浴露一瓶,并为此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

经庭审比对,被告销售的沐浴露瓶身醒目位置标注的“六神”标识与原告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纵排)商标基本相同。

经原告鉴定人员鉴定,该商品并非由原告生产,系假冒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家化公司作为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和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六神”标识与原告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基本相同,足以构成混淆,且沐浴露商品与原告第1116603号、第1062398号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

虽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六神”标识文字排列方式与原告第1062398号商标的“六神”文字排列方式不同,但原告第1062398号商标系驰名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不同与被侵权商标的文字排列也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故被告的销售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请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金额过高,本院根据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经营地点、侵权商品价格、市场利润,结合原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慈溪市逍林凤娟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