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865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所前周鹏副食品商店。
经营者:周鹏。
委托代理人:章杭元,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所前周鹏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所前周鹏副食品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所前周鹏副食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