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3009号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18号E幢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T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家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亚,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闫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