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7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社区红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街巨龙小区********号。
经营者:王光莹,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社区红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