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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南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刑初778号
案件名称汤南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南富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刑初778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南富,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南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南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汤南富在没有得到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约登公司等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宜兴市华霞纺织厂车间内(位于宜兴市西渚镇)等地,非法制造上述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n”、“AkzoNobel”、“JOTUN(及图案)”牌系列涂料桶盖26700只用于销售。

2016年11月底,宜兴市公安局当场查获上述26700件商标标识。

此外,还查获被告人汤南富已经购进准备用于销售的印有注册商标“n”、“多乐士”、“JOTUN(及图案)”等牌的印某8945张(每张可以制作两个涂料桶身)、涂料桶3572只。

案发后,被告人汤南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南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商标注册证、相关单位的鉴定证明、户籍资料,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涉案商标标识的摄影照片,证人周某、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汤南富的供述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南富伪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26700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汤南富另外购进尚未销售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21462件,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汤南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汤南富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南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二、扣押的印有“n”、“AkzoNobel”、“JOTUN(及图案)”牌系列涂料桶盖及“n”、“多乐士”、“JOTUN(及图案)”等牌的印铁、涂料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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