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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利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利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利建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奕辉。

委托代理人:胡毅丹,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臻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利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5××××.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利建辉提交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6)深证字第160702号公证书,可以初步证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深圳市,即深圳市系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现利建辉已向原审法院起诉并获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应当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臻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臻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臻发公司的经营地在广州市海珠区。

本案属于网络销售,如果上诉人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应该是在广州市海珠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利建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利建辉以臻发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制造、加工、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利建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利建辉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的(2016)深证字第166641号《公证书》,以证明利建辉的委托代理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付款成功。

该《公证书》所附的“订单详情”显示:交易已成功,供应商为“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

“物流信息”显示:确认收货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

利建辉起诉时还提交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深证字第160702号《公证书》,以证明利建辉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快递包裹一件(物流公司:优速快递)。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以及对包裹内的物品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另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了一份《内地居民采集表》,以证明利建辉首次来深日期为2005年4月6日,现住在深圳市××××。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利建辉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网购方式向臻发公司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臻发公司邮寄至深圳市。

而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方式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臻发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利建辉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臻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臻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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