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86号原告:CHODONGHEE(中文名:赵东熙),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韩国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均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革,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巨野县,系个体户经营者,个体户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XX。
原告CHODONGHEE(中文名:赵东熙)诉被告刘文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CHODONGHEE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ODONGHEE撤回对被告刘文革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CHODONGHEE负担。